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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翻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厦门市翻译协会,英文译名为:Xiamen Translators’Association,缩写为:XMT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厦门市与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翻译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翻译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团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翻译水平,做好翻译和外语培训及外语翻译咨询工作,促进翻译人才成长,进行行业指导,参与行业管理,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翻译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翻译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翻译学术交流,举办与翻译有关的学术讨论和报告会;
(二) 编辑出版学术性翻译刊物和翻译动态资料;
(三) 建立翻译网络,开展翻译咨询和翻译服务工作;
(四) 普及翻译知识,举办翻译培训班,培养翻译人才;
(五) 加强与省内外翻译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和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参加国际翻译界活动,增进友好往来。
(六)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个人会员还包括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本科毕业,从事翻译相关工作2年以上;
2. 大专毕业,从事翻译相关工作4年以上;
3. 研究生学历,从事翻译相关工作者,无工龄要求;
4. 热心和积极支持翻译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管理组织者;
5. 在本市的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和福建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的会员,填写本团体会员登记表后,即为本团体当然会员。
(四) 单位会员:与翻译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翻译人员的外事、涉外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可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制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果因特殊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p style=”text-indent:2em”>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专职秘书处,挂靠于市外办,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秘书工作。下设三大专门委员会:学术交流委员、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培训翻译委员会,各委员设一名主任及两名委员负责专门事务。 各委员会重大决定需上报会长办公会决议。另外,协会针对各个语种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对接和管理相应语种的个人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18日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